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个人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政策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但是,对于不按照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抵扣问题,并无统一明确规定。
参照地方政策:
湖北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