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宣传活动,定向要发一部分人员奖金,不是我们单位员工,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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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呦鹿鸣,食野之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非本公司员工发放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谢谢您的提问!
您好: 取得单据应该是能够证明该事项的,比如活动策划书,获奖名单,奖金发放回单等;应作为营销推广费用处理,发放给个人的奖金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根据《虹口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虹口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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