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幢办公大楼在营改增之前就开始建造,一直到现在都还在建设中,那么请问,在营改增后收到对方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若能抵扣,请问是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
贵公司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营改增之后按规定取得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公楼建设,不属于用于福利、免税项目等不能抵扣范围的,可以抵扣进项税。属于不动产建设的部分,需要分2年抵扣。
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此处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办公大楼建设,之前有约定分期付款的,5月1日之后付款的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之后,建筑公司按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是5月1日之前的工程项目,属于老项目,建筑公司可以选择按3%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贵公司按规定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用于办公楼,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的范围,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建筑公司开过来的建筑业发票,通常都是建筑主体,属于分两年抵扣的范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贵公司需注意按规定设立台账。具体可以查看《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