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公司之间想相互调拨资产,调出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给调入公司开发票吗?有没有其他合规的做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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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之间调拨资产这个概念不准确,应该是总分公司间或母子公司间。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总分公司是同一法人。从流转税角度来说,如果总分机构不在同一个区域(县或县级市),调拨产品时,需按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调入时可以进行抵扣,总的来说增值税税负没有增加。如果调拨的是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销售行为,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其次,如果母子公司调拨资产,不管是产品还是固定资产,由于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均应按销售处理,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装饰装修行业属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建筑装饰行业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建筑劳务按照11%的税率计算;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要特点是成本费用中人工成本占比较高,取得增值税进项较少。以清包工或甲供材业务模式为主,也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执行3%税率。
您好,支付给境外母公司利息时,应扣缴6%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额12%的城建税及附加。要注意一点,此处所谓的含税价100万元指的是含企业所得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而上面答复给出的不含税价为106万元,因此也应换算为含税价106/,如果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就是上述答复中的公式,106/。
2013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如果子公司所得土地不是用于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可考虑采取以土地投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虽然缴纳增值税,但相比销售而言,仍然少缴了土地增值税。
B和C之间并没有相互持股,B向C借入100万,年息5%。2,怎么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3,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是什么意思?
即便是股权激励成本,也与其他成本费用一样,关联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其自身公司税前列支与扣除,不能拿到上市公司来扣除。整个集团整体税负不会增加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成本都实现了税前扣除。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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