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专利费”是指专利的年费,即:专利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到专利保护期截止日期间,每年需要缴纳的费用。申请专利,一般是为了获得“专利权”,而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就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有权向使用其专利技术的人索要经济赔偿、专利权人有权采用与其他人签署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进而获得一定的使用费、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技术进行买卖进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但拥有上述权利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技术公布于众,具体方式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授权的专利文献在网上公告。用专利法的语言,上述内容就是“以公告换区一定时间内的保护”。但是,这些权利都是对专利权人有利的,专利权人想要拥有这些权利,需要给国家交一定的费用,就是“年费”,进而保证在专利权人要使用上述权利的过程中,国家按照相应的法律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之后的某年,认为这个技术不先进了、不想保护了,就可以不再交年费,则也意味着,专利权人放弃了上述所有的权利,所有人均可以根据其公布的专利文献、无偿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年费的设计,也是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的收益问题,前三年的费用比较低,然后第4-6年会稍高一些,再往后还会提高,目的就是专利权人在授权之后的几年收益不会很多,因此收取的年费比较少,随着授权时间的延长,其获得的收益应当越来越多,因此为了维护其专利权所付出的也应当越来越多,因此年费要增加。我想,如果专利权人连专利的“年费”都缴纳不起、或认为是经济负担,则证明这个专利权人没有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专利权获得经济效益,这是不符合专利法立法本意的,该种情况,专利权人没有必要继续缴纳年费,应当让专利技术进入公众领域,让公众去使用专利技术,进而促进社会的技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