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增设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这样预交的增值税就不放在应交税费-应增值税栏目,那么在当月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时候,是根据什么科目的贷方余额来计提呢?是否会有什么影响
税法规定:《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预缴的增值税放在了单独的科目,就是要区别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一是便于提取贷方余额计缴应纳税额,二是利于当月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地机构所在地申报计算附加税仍采用原来的方式。
异地预缴时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提如下:
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万
贷:银行存款 3万
按预缴增值税计算的城建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21万(3*7%)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2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