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办公地是租用的,物业收取物业费时不可能在发票上的户名栏填写公司名,只能填写产权人的名字或门牌号码,这是正确的,因为公司不是产权人。只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水电费及取暖费等等由公司支付,税务机关允许将这些费用进入成本费用之中,在税前扣除。
请问 1)促销品是不是视同销售,需要交17%的增值税?2)促销品取得的发票能作为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3)如果在印刷厂印公司LOGO的布干胶,然后贴在促销品上,可不可以作为宣传品?4)此类促销品如何合理合规?
现阶段《发票管理办法》沒有明文禁止经营者“超业务范围开票”的个人行为。反过来,《发票管理办法》注重经营者应按具体运营业务流程状况属实开票,不然归属于虚开增值税票的个人行为。可是,假如能出示有关直接证据证实业务流程的真实有效,并向税务局开展有效表述,是一切正常的。超过业务范围能够开税票,需不需要变动公司业务范围呢?小结 超过业务范围的临时性业务流程,能够开票,可是必须留意保存业务流程材料以便解决税务局提出质疑。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现在已申请税务简易征收,请问现在会计核算有什么变化?请问实行简易征收时是不是我收到发票无所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以前的账务处理都是一样的吗?我想搞明白的是:房产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我公司现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现在的账面处理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没有扣掉税金部分的金额,这样操作是对的吗?比如我公司购买办公系统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1万元,那我入账时借:管理费用1万元,贷:银行存款。
如果建筑发票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之后才来怎么办?但是廊坊市地方税务局掌握的口径则是这样表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如果地址有异常的情况下,先正常变更在解除异常再去备案 税务备案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变更通知书加盖公章 3.变更税务登记表加盖公章 一、公司地址闵行变更办理的流程: (一)到现办公地点所属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闵行变更。(四)到开户银行变更注册地址。办理流程: 先登录账号和密码在商事主体闵行变更,进行填写新的地址,完成后下载PDF文档需要法人的U盾签名提交,3个工作日有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