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