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用权指的是,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构成要件:1、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3、被诉侵权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技术。立法原意和理由:1、保护首先实施专利技术者2、保证公平竞争理解难点:1、所有在申请日前发生的行为必须没有导致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否则直接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2、本款所称“专利申请日”包含“优先权日”;3、“原有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而不是指纠纷发生时的生产量;4、主张先用权者获得专利技术内容的途径必须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的,也可以是从另一个独立发明人处合法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