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麻烦问下,我以前按照9592660.5预缴税款,开票数字是6418526.04,刚好进项也不够就用预缴税款抵扣进项了,最后一次按照51512.27预缴税款,最后一次开票3199890.6,预缴数字和结算数字开票数字都是一样的,但是挂靠单位说是之前预缴的抵扣进项了,这次要把之前预缴多的税款抵扣的要扣掉,或者这次要再去大厅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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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具体操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可以签合同,每个月给这个合伙人支付的工资或者劳务费,正常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吗?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个体户定额缴纳税款,只是缴纳国税嘛?个体工商户还涉及个人所得税,是地税的税种。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合同签的都是含税价,比如10000的合同价,我们实际入账的收入只有9708.74。变一般纳税人后是否需要在合同里表明价格是10000,税额是600,是不含税价格呢?这样的话可以多做收入和税额不交印花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经多次协商,对方退了一点税款做为补偿,但以营改增后无法开据发票为由拒开发票。贵公司2013年与对方发生的业务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营改增后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以此为理由拒开发票,不符合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另外,对方如果此项业务已申报纳税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则不涉及滞纳金和罚款,如果对方即未申报也没有开票,可能会涉及地税稽查查补的风险。鉴于贵公司没有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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