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比如政府与A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就成片土地开发约定了一个包干价。但是A企业实际获得的土地价值,其实是超过包干价的,请问超出包干价的部分价值,是否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果确认的话,该”营业外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当于政府的补贴,不免企业所得税
在16年有一笔收入业务,正常分录是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销项税。但由于会计手滑,将主营业务收入错计为银行存款,造成16年的企业所得税少缴纳,但是增值税没少缴纳。如果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需要产生很多所得税的滞纳金,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更正这笔业务吗?错账更正的话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老师,业务是这样的 您好!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满足以上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我单位收入与社保基数不匹配,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社保,是不是按照实际工资薪酬计算的公司部分金额?谢谢老师,问题有点多,辛苦了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如社保要求补缴社保,会按照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都要补缴,且可能产生滞纳金,补缴的公司负担部分可以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