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职工外出工作期间一次性取得数月的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是免税,有无具体规定?
我们公司目前注册的是一家外资贸易公司,但事实上是没有货物买卖的经营活动的,我们中国的贸易公司现在有150人左右,主要是帮总部设计图形,监督工厂的QC还有跟踪货物进度及后勤行政财务人员等,所以这边的费用大头也就是员工工资,差旅费和办公室租金,没有其他收入。
例:17年1月购买价值10万元小轿车为公司车辆,20年1月无偿过户给离职员工甲,问甲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降低税负的方法?直接并入综合所得?还是当一次性奖金?还是离职一次性补偿?如果无偿赠送即将离职的员工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无偿赠送给已经离职的员工,应按照偶然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工资较高,如何合理的适当的规避个人所得税呢?请有经验的大神,给个建议吧,谢谢啦!适当提高社保的基数或者可以在测算后将部分工资转为年终奖,现在年终奖还有过渡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所以4月发的工资,应在5月申报。所以3月的工资即使计提了,但还未发放,就不用代扣个税,但是您可以在工资单上先计算应该代扣的个税金额,等4月实际支付时,次月5月15日前申报完成掉。
请问公司奖励给个人的进修奖励按什么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偶然所得,还是并入工资一起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