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工作中有这样一类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点税源企业),它们常年盈利,账面上“未分配利润”逐年累加,但长期挂账不对该“未分配利润”做出分配,这类企业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涉税风险呢?
利润分配属于企业股东依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决定事项,税务机关无权干涉。
过去曾有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文件已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废止。
同时,“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非上述情形,如果只是挂于“未分配利润”而不分配,若无其他情形,并无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