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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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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增值税学习中对视同销售这一块比较模糊。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营改增后)1.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2.外购水泥用于在建工程3.自产水泥用于抵债4.外购水泥用于抵债5.以货易货。请问哪几项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最好能提供一下依据,谢谢。最近学习了解到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但应该增后是否已经不存在非应税项目了?

专业顾问回答

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客户评分: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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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3/4/5视同销售,这个依据就是36号文;

不是的,非应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和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和有形动产租赁.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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