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即:营改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