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文件及财税2016(86号)文件,地税发票最晚截止8月末已停止使用,因此,公路通行费可抵扣增值税票据必须国税监制发票,地税及财政监制票据,均不能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