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犯处罚金额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罚款金额为: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罚款金额是一千至五万元。二、如何确保处罚行为落到实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或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