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个主要根据各单位自己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来确认固定资产入账金额标准。
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本次进口旧设备,应该是按照进口设备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比如从投资主体类型来讲,包括公司、个体、合伙等,税收规定并不一致,但哪种方式节省税款,确实不能一概论之。
您好老师,公司购进的车不含税20万,税款2.6万,价税合计22.6万,购进时借固定资产20,进项税2.6,银行存款22.6,购进的下月能不能一次性折旧,借管理费用20,贷累计折旧20。还是税法可以一次性折旧,会计上必须须要按年限折旧,比如折五年,然后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后面四年所得税调增应每年应该折旧的金额。请老师详细讲解下,感谢!是的会计上还是需要按预定使用年限折旧的,税法上可以按相关政策处理,此时会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的时侯进行纳税调整。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单位申请人年度内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现有一问题,关于固定资产应该以多少金额可以界定为固定资产,现会计准则里对于具体金额也无要求。我司现在固定资产折旧若超RMB 1万(未税)记入固定资产,总部policy 1万美元,若我司按总部要求更改,中国的会计和税务上是否允许?您说的非常正确,新的会计准则不再对固定资产金额作出规定,只是强调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同样,中国税法也未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作出强制规定,也是重点强调了使用期限。
老师您好,继上次咨询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金额处理后,又遇到新的问题,我单位使用用友财务软件,有些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现在评估后原值增加,累计折旧减少,又出现了净值,可以继续计提,可当时定的使用年限60个月,已计提折旧60个月,软件不在计提,我只有增加年限才行,是继续在60个月基础上增加还是按目前月折旧金额,净值几个月计提完设置几个月, 您好,如果软件要求一定要在增加年限的基础上才能继续计提折旧,个人认为前者比较合适。
请问根据新税法规定,500万元固定资产以下可以一次性折旧,最近我公司买了一台电脑3200元,但有老师建议按月正常折旧,年终汇算清缴再调,可是金额这么小,能一次性折旧吗?而记账仍然是遵循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