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增值税时代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这实际上才是建筑业、房地产营改的最大难点。)简单起见,假定,1,000万元的工程总造价和80万元的挂靠费以及成本开支,都是含税价。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会下降。
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也就是说,资金流上,建筑公司不能再扣下挂靠费后将工程款全部打给施工队,其中有进项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给开票方。
对前述案例在营改增模式下的计算,进行一个分析:
①收到1,000万元工程款,按11%的税率分离价税。
不含税金额=1,000万÷(1+11%)=900.9万
增值税销项=900.9×11%=99.1万
所以,建筑公司按990.9万挂施工队的往来,99.1万挂增值税销项。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 其它应付款 900.9万
贷 应缴税费-增(销) 99.1万
②材料与租赁费支出400万元,假设都能取得17%的专票,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不含税金额=400万÷(1+17%)=341.9万
增值税进项=341.9万×17%=58.1万
累计分录为:
借 其它应付款341.9万
借 应缴税费-增(进)58.1万
贷 银行存款 400万元
③同理,100万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其它应付款90.1万
借 应缴税费-增(进)9.9万
贷 银行存款100万元
④挂靠费用80万,按6%价税分离,费用75.5万,增值税4.5万,向施工队开发票,扣下挂靠费后,冲平其它应付款科目,余款388.9万支付给施工队。
借 其它应付款468.9万
贷 银行存款388.9万
贷 其它业务收入75.5万
贷应缴税费-增(销) 4.5万
从以上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建筑公司的实际收入只有75.5万元,而施工队支付掉人工费后的利润只剩下88.9万元了。他们的利润都下降了。
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进项票的影响,所以,建筑公司必须要把握住挂靠中的主动权,或者约定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再收取挂靠费用。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