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仲企财税问答>知识产权>长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25%规则”从哪里来?
问答首页公司注册(3913)公司变更(417)公司注销(539)公司转让(133)个体户注册(129)

长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25%规则”从哪里来?

1位顾问回复362人看过

这类徐汇专利一般涉及世界财富500强企业的侵权行为,在徐汇专利权人已经赢得了诉讼的情况下,它的价值将非常高。

专业顾问回答

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客户评分:4.9 /5.0

中级会计师向TA咨询

“25%规则”的首倡者是Robert Goldscheider。他对20世纪50年代的一系列长宁专利许可案例进行了研究,得出了25%这么一个平均值。在1959年,Goldscheider开始为总部位于费城的上市公司Philco Corporation提供长宁专利相关咨询服务,他注意到该公司不同许可项目的每个被许可人所支付的5%许可费率与其各自的税前获利率之间存在一种模式。这些不同公司产品利润大约都是销售额的20%左右,而当时他们支付的许可费占销售额的5%,因此,在这些许可项目中,技术在产品中的价值体现就是利润的25%。而后,他将这个发现应用于他所服务的专利许可谈判中,虽然各个行业领域具体情况不同,但实践下来发现,将利润按照3:1这一分配比例进行谈判的话,由于比较符合“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基本原则,容易得到被许可方和许可方的广泛认可。之后,Goldscheider一直不断地应用这一规则,并分享给其他专业人员一同观察研究,他们对数千个真实的许可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许可费率占被许可人利润的比例的平均值是26.7%,证明了“25%规则”的合理性。1971年,Goldscheide将“25%规则”以公开发表文章形式写出,从此,“25%规则”成为众所周知的规则。同时他也提到,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的分配建议在之前已经被专利估价专家使用(但未被提倡推广)。例如,在1958年,法律顾问Albert S. Davis就曾提出“如果专利能有效保护被许可方,则专利权应代表专利使用的预期利润的25%”。而在1938年,美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决定合理使用费的问题上,听取了专家的证词后认为:“通常发明人的专利权对应制造商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明人有权获得‘净利润的百分之十左右,高达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这个比例根据竞争状况而定。”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