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在书面声明中应当写明第一次提出的长宁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二、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长宁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包括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
三、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而没有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则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静安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注册静安商标专用权出质的,该商标权的质押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是不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