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有哪些税务风险?如何规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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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所以年末要及时归还。
以上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贵公司销售空调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安装服务也一并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如果是请外部安装单位为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贵公司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老师您好,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合同可以做成零利率吗?如果借款100万,可不可以分期打款到公司账户,合同可以不约定打款时间跟金额,只约定总借款金额可以吗 您好!
老师您好,1:我们公司注册200万刚注册完毕就取出来归还借款了,我在做账时让他们写了借条附在附在记账凭证后,钱支走的名义是我公司借给某人。即使贵司有附相关的借款合同,也会有相关抽逃嫌疑。资金借出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有可能会被税务局要求转为坏账损失,且相关损失不可税前列支。
公司向职工个人借款首付购房,合同约定不收取任何利息,那么免息的部分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此种情形,可能会有税务机关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都是这月计提,下月发放的。要看具体如何约定的。
那么实务中一般什么时候代扣呢?还有如果是今年10月份借的,那么到今年12月份是不要代扣的吧?这个需要税务机关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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