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地下车位无疑属于开发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3项规定:“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如果开发企业将地下车位与所售住房同等期限内转让,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就属于永久转让使用权,按规定应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的规定,上述转让地下停车库(车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土地增值税。您可以看看您当地有没有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