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对于涉及损益类科目,比如说,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的调整,例如,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对于2016年入账的费用,如果找不回发票,则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进行差错调整,对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类科目,如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则应通过原科目调整,用红字冲减。
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