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专利权人针对委托方面的补正事宜参照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