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对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属无效,而应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该条款目前依然有效。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也就是说只要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大于零的,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合伙企业A 投资合伙企业B,B分配给A的利润,A是交生产经营个税,还是根据“合伙企业投资所得的股息,分红利得按投资收益交20%个税”的政策执行?
老师您好,我们是合伙企业,以前年度是亏损的,如果今年是盈利的比如今年12月份的利润表中本年的净利润是正的,1、但是如果减去以前的亏损后是负的,今年是不是不能给合伙人分配收益,也不用缴纳合伙人的生产经营个税,2、如果今年的净利润减以前年度亏损是正的,是不是只差额的部分交税,并且差额的部分可以向合伙人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