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给在香港的母公司,香港的母公司又把利润分配给境内的母公司,会征税什么税,有什么方法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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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你说的境外子公司,应该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的境外子公司,业务都是在境外,其经营所得利润,不需要再国内申报所得税。
境内总公司取得境外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以递减境外该部分利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
大陆子公司有跟香港母公司签订合同,子公司负责所有的营运操作,即是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安排国外人士在境外或者境内的一些租车活动,工作内容跟呼叫中心类似;母公司支付子公司的所有营运成本,另外子公司代为支付一部分供应商费用,按照代付的金额再支付10%的服务费。我想问一下母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营运成本以及这个10%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申请零税率或者免税。另外因为零税率或者免税是不是只适合一般纳税人?
上海某外资企业使用一家香港的猎头公司招人,成功了,现在要支付服务费给这个香港公司,当然会涉及非贸付汇有关的税金问题,同时该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原因代替该外资企业支付猎头服务费,上海的外资企业就不用付了,也不用在账上列支这笔费用。本案例中,境外单位香港猎头公司向境内单位贵公司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在境内无需计征增值税。
我们公司的母公司在美国,母公司有一家像我们一样的公司在香港,现在因为没有业务了,我们打算关闭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的账上有应收中国公司五百万的款项,应该是当年香港公司帮中国公司代付的员工工资等。中国公司可以和香港公司拟定一个协议说因为香港公司要关闭,所以债务关系一笔勾销吗?还有按照香港记账公司的建议,他们建议把香港公司对中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转移到美国母公司,所以就变成了香港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这样做对中国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A是B的母公司,是国内企业,B公司是香港企业,那么么A公司收到B公司的投资收益如何交所得税?您好 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利得税相当于我们通常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要缴纳税差8.5%的部分。
公司准备转让同样注册在中国的一家子公司的股权给另一家居民企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A企业2013年度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为-1000万,2014年A企业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2014年度A公司从B公司分回属2013年度的利润835万元,2014年度A公司境内外所得为:-200+835+165=800万元, 问:2014年度A公司境内外所得800万元可以抵2013年度的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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