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额计算纳税,之前少数地区(如上海)曾允许按差额纳税,2015年之后统一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第二条、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上海等少数地区曾明确可以按差额计税,但2015年之后,内部文件要求统一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ü 30号文第六条“应税收入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
ü 从事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按计征营业税的收入额确定
贵公司可以留意当地是否有类似规定,如无明确要求可以差额计税,应按国税函[2009]377号文第二条的要求,全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