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闵行变更名称,应当自闵行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 (私营就不需要)
主要内容应明确:决定公司更名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3 、《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应是本公司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提交资料同“设立登记”)。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 、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闵行变更分公司负责人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闵行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可以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闵行变更名称,应当自闵行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 (私营就不需要)
主要内容应明确:决定公司更名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3 、《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应是本公司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提交资料同“设立登记”)。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 、原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