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处置废旧物资或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该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否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材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归集费如何计税?这个问题没看明白,烦请叙述详细点,谢谢!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