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问题,在互联网+的企业中间都存在这个问题,推广费用,但是以广告宣传费用扣除的比例有限制。据我了解,有这样的一些做法:1、把推广费包装成业务外包的费用。有些是包装成技术外包,有些是包装成中介代理外包(代理开户、代理销售等)。2、自身增加广告业务。广告公司给上家支付的广告费是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的,比如代理电视台的广告公司给电视台支付的广告费是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的。由于很多互联网+的企业可能本身也可以有一定广告费收入的可以考虑。
以上两种做法算不上多高明的办法,尤其是把推广费包装成外包服务费的风险是比较高,且需要对方的配合才能做到。如果能够在所得税能够核定征收的地区注册,也可以考虑注册自己控制一家专业公司(实际就是现在推广人员装进去),把所有的推广全部外包给这家公司,但是合同内容以下载量或开户数作为支付费用的依据。当然新注册的这家公司需要在形式上避开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