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软件公司的费用可以计入无形资产,支付销售平台的入住费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现在已申请税务简易征收,请问现在会计核算有什么变化?请问实行简易征收时是不是我收到发票无所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以前的账务处理都是一样的吗?我想搞明白的是:房产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我公司现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现在的账面处理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没有扣掉税金部分的金额,这样操作是对的吗?比如我公司购买办公系统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1万元,那我入账时借:管理费用1万元,贷:银行存款。
我公司收到政府下放的一笔扶贫款,政府要求此款项属贫困户入股分红的资金,公司要按要求每年支付入股贫困户红利,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政府收回扶贫资金,请问,这项业务该如何处理账务呢?具体做账分录是什么?计入专项应付款比较合适,分红直接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最后政府收回之后,冲减专项应付款。
B领来客户,A负责签订合同,后续服务,收取佣金,两家按加盟协议分成。这样,B公司的人工费就涉及到所得税,会造成多交税。作为加盟关系,一定有一家是品牌提供方。第二种做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且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且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第三种办法明显属于违反税法和会计原则规定的,不应采纳。
但是由于提供渠道的个人处于强势地位,不签合同不开发票。那么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依据定期结算佣金的单据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由于不符合税务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支出的佣金金额做应纳税所得调增。补充一下支付佣金的方式为:企业银行账户直接打款到对方个人的银行账户。
如果回租业务发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回租业务的利息开具的发票是6%税率,利息部分即便开具的是6%的专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金部分也只能是普票。与直租一样,租赁的利息是不能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则,还是必须按照公允价值或本金及利息的折现值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其差异部分还是需要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然后在租赁期间分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