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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专利审查的步骤及初步审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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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宝山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国际申请优先权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宝山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优先权继续有效,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声明,或在三个月内没有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中国阶段失去效力,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二、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但是应当缴纳规定的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的,视为没有提出改正优先权请求;

三、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已提交了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际阶段手续时,可以不必另行提交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但是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交的,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供,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的,视为优先权要求没有提出;

四、申请人的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被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

五、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期满前要求**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依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提出请求。在国际局还没有向**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经国际局确认的申请文件副本;

六、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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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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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浦东专利审查的步骤有哪些?

1、发明浦东专利申请的审查。

**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二、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2.1节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初步审查三种专利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明确了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强调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赋有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因为初步审查的审查案件较多,审查的范围是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解决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请人会晤、进行产品演示或者提供样品,但若申请人主动会晤请教审查员,本着为申请人服务的精神,也应当认真进行会晤;听证原则中明确地阐述了“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在程序节约原则中,重申了为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后续法律程序。

原审查指南中三种专利的审查程序各自一章,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既出现了申请中同样的问题因规定的不同,其处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掌握难以预料。此次审查指南修订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节审查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实践对审查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1)初步审查合格;

(2)申请文件的补正;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4)通知书的答复;

(5)申请的驳回;

(6)前置审查与复审的处理。

在初步审查中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从节约程序、优化流程出发对补正的次数、驳回的要求也作出了限定。“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从初步审查的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审查程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样即简化了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流程,统一了审查基准;又有利于指导审查员按照统一的审查原则、工作程序进行审查;保证专利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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