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个想法想咨询下您,例如5月份 A公司(销售方)与B公司(购货方)发生经济业务,A公司给B公司开了专票但是B公司没做抵扣。9月份A公司与B公司发生新的经济业务,但是A公司是购买方,B公司是销售方,由于5月的专票B公司没有抵扣,对方让A公司开红字,这样对方B公司就不用开票了,可以这么做么?后果由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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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销售方卖出产品却没有开票,会有涉税风险的。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徐汇专利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分别为公开性、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具体含义为: 公开性:除部分国防徐汇专利或者请求不公开的转例外,其他专利都必须公开; 地域性:专利权只能在授...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学员,你好: 如果仅凭你这一句话,就能进行纳税浦东合规,那税务浦东合规也太简单了。要进行纳税合规,必须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股东结构、债务情况、利润情况、关联情况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后,再看是否有合规空间。
比如购货、销售、费用报销这些业务,在财务上应作那些规范性要求。发票是中国大陆的一大特色,境外和香港是没有发票的,除开这一点与中国大陆的财务单据都差不多。只是境外和香港的交易很少使用现金,更多是通过银行。
请问1用自产货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是否视同销售行为。1用外购货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又是否视同销售行为 补充: 经济法基础必刷550题中,第33页241题中给出的答案显示用自产货物换取生产资料不能视同销售。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合规提供了可能。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者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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