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思路就是要消除任何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包括解除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施加给科技成果转化上的紧箍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放利。即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益权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由单位自行处置,国家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收益。
其次,单位让利。即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50%以上由单位对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而且没有上限的限制,换句话说,允许100%给科技人员,单位可以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利。
三是前期投入不回收。即根据《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净收入时前期研发投入不计入成本。
第四,勤勉尽责者免责。即根据《实施规定》第(十)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什么是勤勉尽责呢?就是履行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实施规定》规定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流程。做到了,就是勤勉尽责。“后续价值变化”是指转化失败和转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两种情形。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或成交价远低于其实际价值均不承担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