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年有一笔收入业务,正常分录是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销项税。但由于会计手滑,将主营业务收入错计为银行存款,造成16年的企业所得税少缴纳,但是增值税没少缴纳。如果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需要产生很多所得税的滞纳金,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更正这笔业务吗?错账更正的话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
今年5月份对我们进行了14年的纳税评估。然后对我们做了未开票收入纳税调整。当时在国税大厅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增值税并缴款了。现在账务要怎么处理呢。问题所述情况,应该是税局在2014年度对贵公司纳税评估时,认为预收款已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笔预收之前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对于上述情形,贵公司如确实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需按其要求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由于之前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不需要在缴纳增值税。
逃税的适用对象是国内的公民、法人还有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的,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浦东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浦东变更登记。或者您在实际经营地上注册个分公司。
我公司准备上市,所以进行了财务账本的调整,以至于导致总收入、总成本与申报所得税主表不一致,这该怎么办?数据以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企业不准造假,否则后果严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应按上述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