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务专员上门检查时,该企业还未取回足额的发票,有没有风险呢?有风险,除有明确的“以票控税”规定的情况外,凡是发票不足的风险,本质上就是“凭证不足”或者说“证据不足”的风险。明确的“以票控税”的情况是指什么呢?
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以票控税是明确的,没有符合要求的票,是不能抵扣的,这是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明文规定。
营业税的差额纳税,以票控税是明确的,没有符合要求的票,是不能计算营业额扣减的,这是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以票控税是明确的,没有发票不准扣除,这是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税务总局有这个权力,因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税务总局。
此类“以票控税”的情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有相关法规、规章、合法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不能无限扩大发票的效力。接受检查中必须把这点把握牢——只是一种“证据不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