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的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现行税法暂未规定留抵税额的最长期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清算注销时,若仍有存货未销售,且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被全部抵扣的,该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予以补税。当然,若存在留抵税额的,该留抵税额也不能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