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子公司有跟香港母公司签订合同,子公司负责所有的营运操作,即是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安排国外人士在境外或者境内的一些租车活动,工作内容跟呼叫中心类似;母公司支付子公司的所有营运成本,另外子公司代为支付一部分供应商费用,按照代付的金额再支付10%的服务费。我想问一下母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营运成本以及这个10%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申请零税率或者免税。另外因为零税率或者免税是不是只适合一般纳税人?
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您好:
这些服务都是在境内发生的,一定不是出口,没有理由申请零税率和免税。零税率只适合一般纳税人,免税适合一般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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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竣工决算实际结算金额不详,营改增前工程尾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贵公司营改增之后才办理竣工结算产生纳税义务,工程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也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纳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本应当在营改增之前开具发票,人为推迟到营改增之后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相关进项不能抵扣。依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在合同当中已明确竣工结算完成才支付尾款,工程方在工程结算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贵公司可以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率由17%变为16%,客户要求结算价格调整为原结算价格/1.17*1.16,请问合理吗?你好,销项税和进项税是同步增减的,因此对价格影响较小。
如果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如果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这样计算的: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请问:这两种关于动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为什么要用不同的公式?
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文仍保留了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政策规定。贵公司主营业务适用17%,如同时兼营其他类型业务适用其他税率的,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分别适用13%、6%等低税率,如不能够分开核算的,则从高适用17%的税率;如果是混合销售业务,一并适用主营业务17%的税率,具体要看公司的业务类型。营改增之后的税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判断,技术服务费收入,适用的税率是6%,但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
下面图中画圈的部分算出来的增值率是40%,但下面乘的怎么是30%呢???另外,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增值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这里速算扣除系数怎么知道???还有税率是算出来的,还是已告知的???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这里无法看到您的附件,您确认是否上传附件?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我们公司有进项发票,客户向我们购买货物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在裸价的基础上加几个点才可以保持利润率,这个税点是根据什么数据来计算的?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您在制定价格的时候,在不含税价格的基础上,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即为应当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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