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下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税法上可以一次性折旧,那会计上可以一次性折旧吗?
那会计和税法不一致?每年都需要纳税调整,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是会计准测里面没得这两个科目,怎么处理?
各位老师好:想请问一下,前段时间新的政策出台,说从今年1月1号开始购入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想请问一下,这个机器设备有没有什么其他的规定,是必须要是研发设备还是所有设备,还是特制某些行业?还有如果可以抵扣的话是不是指在机器设备购入当月所有的折旧都可以一次性提了?如果一次性全部计提的话,那么不是会使当月生产成本超高吗?就会导致产品成本不符合实际,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您好 不限制行业和是否为研发设备,会计上按规定计提折旧,税务上汇算清缴一次性扣除。
法律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我公司17年政策性搬迁收到补偿1300万,重新买地建厂,新购土地600万,新建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新厂内建设1300万,计划内的二期工程因为报建手续问题还未开工预计500万,土地已入无形资产并每月进行摊销,新购建的固定资产也在正常计提折旧,无其他搬迁损失或收入,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申报纳税怎么处理?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我公司拟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如果年利润额<加速折旧额时,2016年~2021年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所得税费用,当期净利润减少;2022年~2025年当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候不影响净利润,仅影响应交所得税,劳烦确认!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能否在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其折旧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