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家贸易公司,有一个备件销售中心,负责备件内外销(内销为主),采购需求是基于货物的安全库存,而不是订单。采购的备件规格多,数量大。货物出口与采购的时间间隔或长或短。货物出口时,常常出现的情形是:一张关单对应多张税票,又或者一张税票上的货物或出口或内销。 因为货物出口与采购通常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因此很难要求供应商推迟开票,这样既影响对供应商的付款,更不便于系统的采购订单管理。另外,货物规格多,每次采购货物的规格出入都很大,因此在获悉货物出口信息后再回过头来要求供应商根据出口的信息来开票,也会导致供应商很难匹配出口货物与最近一次采购货物的信息,从而不方便配合开票。因此我们不对不选择凑票这种笨拙办法。 我们不确定税务局是否认可凑票这种做法,如果与税务局沟通此事,担心会触发税务稽查,不知这种担心是否多余?
其实,这问题更多是涉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建议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