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实缴1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5年内缴清,请问在认缴期内,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能税前列支吗?【建筑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如上所述,如果在认缴期内,公司正常经营发生贷款,利息支出可以依法扣除。同时,如果股东借款用于出资,则股东为取得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属于其本人支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