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司为小规模的广告公司,购入一批酒用来赠送招待客户,税法上是不是需要视同销售,那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么?具体完整的分录要怎么做呢,希望老师可以指导,谢谢!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因未竣工决算实际结算金额不详,营改增前工程尾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贵公司营改增之后才办理竣工结算产生纳税义务,工程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也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纳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本应当在营改增之前开具发票,人为推迟到营改增之后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相关进项不能抵扣。依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在合同当中已明确竣工结算完成才支付尾款,工程方在工程结算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贵公司可以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我们公司在国内采购了模具,是为了海外客户生产产品的。实际业务处理时,没有将模具的费用分摊到产品的售价中进行报关,如果现在想回收这部分款项,客户直接将货款支付给我公司,我们是否需要另外去缴纳增值税?学员您好,很感谢您的提问,同时也考虑到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为避免我们给您的建议不能落地实施,我们已经在积极寻找多位老师整合具体的方案给到您,因此我们的老师还需要花一些时间来处理。再此也非常抱歉还需您继续等待一段时间,造成您的困扰非常抱歉。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文仍保留了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政策规定。贵公司主营业务适用17%,如同时兼营其他类型业务适用其他税率的,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分别适用13%、6%等低税率,如不能够分开核算的,则从高适用17%的税率;如果是混合销售业务,一并适用主营业务17%的税率,具体要看公司的业务类型。营改增之后的税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判断,技术服务费收入,适用的税率是6%,但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
全资子公司刚成立,独立核算,生产能力有限,母公司决定将生产设备免费租赁给子公司使用,不是投资,不是无偿赠送,只是5年免租,是否是视同销售?是否应交增值税和所得税?不动产这里是有明文说明不需要缴纳的,但是动产这里没有相关的文件,建议您还是要做正常视同销售处理,税务局一般是让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