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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09年167号文件中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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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并证券的开户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的疑问就是限售股是不是就是指首次公开上市的原始股及解禁前送转的滋生股?这些股解限后,还算不算限售股?如果不算的话,限售股不能交易,怎么还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存在?

另外,原始限售股被送股后,属于滋生的新限售股,这些股票是不是到解限后,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上市公司股改时,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在折股这个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了,那么公司上市后,对高管来说,这部分股票属于限售股,当限售股解限后上市交易,是否还要按2009年167号文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解禁之前,滋生的送转股又是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原始股是有成本的,而滋生限售股是没有历史成本的,那抵扣成本也可以按15%计算吗?限售股解限后再进行送转股,比如用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这个时候,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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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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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售股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财税[2010]70号文件明确了个人限售股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即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即: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未解禁的限售股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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