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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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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主体信息材料:

① 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复审委送达的包括自贸区专利无效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2)拟反驳请求人无效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3)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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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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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临港新片区专利的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临港新片区专利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者利用专利发明的一种措施。

强制许可有以下三种方面:

一,不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颁发这种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权人不在中国境内实施其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曾经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且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3,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没申请不会强制许可。

4,只能在专利权在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能请求强制许可。

二,根据国家利益颁发的强制许可。这种情况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综上,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向能经予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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