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租用小汽车,同时未租用驾驶员,则属于购入的租赁服务,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因此租赁费可以抵扣。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加油费、过桥费收到的发票,如果租赁合同注明这些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实际也由承租方负担,则承租方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合同注明由出租方承担,则承租方不得抵扣加油费、过桥费的进项税,因其已经包含在租赁费中。
相关文件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