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短期理财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各地的口径不一。会计处理时可以按照金融资产核算。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贷款服务的解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收入,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对于理财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各地有不同的观点,该争议营改增后可能继续存在(如广东明确不征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条款如下: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告》节选:
14.非金融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核算。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各类金融资产的主要特点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例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日固定、收回金额固定或可以确定、企业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期限较短的投资如符合条件也可以划分为此类资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是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如果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或者虽然承诺可以随时变现,但实际约定有确定的期限且按企业预期会持有至到期,则可以归为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例如保本型理财产品工行“稳得利”、招商银行“金葵花”等约定了投资期限,企业预期会持有至到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如果所投资的理财产品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可以随时赎回,可根据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每月设有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可根据公示的上月财产净值进行赎回,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企业如果准备短期内出售的,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管理层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