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抄税2天,税务机关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将28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为“失控发票”,合规吗?我了解的情况,逾期未抄税会被定为失控发票。至于定义为失控发票之后没有相关提示,主要是开票系统的提醒设置问题,需要航天在开票系统上做相关优化省级。
可以开的,但是需要去税务大厅代开,税点什么都不变,也正常申报带上相应的合同等复印件。
如果属于以上情况,对方公司不能将原营业税发票退回,要求你司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为理由,不向你司付款也是不合法的,建议协商或诉讼处理。反之,如果你司同意对方要求,得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此业务为营改增前的业务,因此,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实际付款人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我公司是施工单位,和某工程项目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发生资金往来。项目部解释的理由是:甲单位是工程投资方,由于没有精力和能力管理工程项目,就委托给某工程项目部管理,某工程管理部只是受托代建,所以需要把发票开给甲单位。我单位可以把发票开给甲单位吗,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这个问题,我比较谨慎,希望您也能保持谨慎,毕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很大。不管什么样的关系,必须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真正的购买方,否则为虚开,具体关系您自己判断。
根据税收法规“营改增”相关规定,我公司发生的上述业务金融机构均应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您们如果没有发票,税务机关稽查完全可以认定为不得税前扣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