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单位7月份发6月份的工资,5月份工资的个税在7月份缴纳,上周已经缴纳完成。单位6月份新入职一个员工,应发工资8926,试工斯为两个月,因为第一个月入职公司没有给这个员工缴纳社保,专项附件扣除这个员工也没填写。然后我把这个人的工资输入到个税系统中,计算了下个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这个人的累计收入是8962,累计减初费用居然是10000,个税为0,应发工资等于实发工资。减除费用应该5000,怎么会是100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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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把个税系统中的员工入职日期修改到下个月,扣除金额就变为5000了。
回答仅供参考。
提问来源: 住房租金(夫妻) □扣除范围:和住房不再同一城市 □金额标准: □第一类:每月1500元;第二类:每月1100元; □第三类:每月800元; □时间范围:开始至结束当月 □扣除方:夫妻中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分摊比例:100% □可否转移:否 □其他问题: √和住房贷款利息择一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实际发生 提问: 夫妻双方已购第一套房,商业贷款,但房贷已经于2017年全部还完。2019年购第二套房,房贷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能否定额扣除个税1000元?
老师,请指点 补充: 水利基金2017年前在管理费用 你好:水利基金和残保金,通知中没有提到,就是没有变化,以前记哪里,现在还记哪里,水利基金还在税金及附加,残保金在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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