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何时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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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如:A公司2019年研发XX工艺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年处置以前年度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100万元,则2019年度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
除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方面规定如何?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所以,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公告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烟草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参考文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我公司的研发活动结束后,给研发人员提供福利费,并且已经归集到研发费用中,请问,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等。此类费用总 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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